一对夫妇经过多次供卵借卵做试管代怀39周的尝试,由于医院的疏忽,孩子死了。医患双方对簿公堂,医院被判赔偿供卵做试管代生费用近8万元,成为争议焦点。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个案例对此进行了裁决。
2022年11月29日,张女士因 "停经38+5周青岛妇女儿童医院获赔,胎动减少2天 "到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就诊。当日下午18时05分,张女士被诊断为宫内胎儿死亡,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做了引产手术,并于12月1日上午6时许娩出一名死亡男婴。
此后,张女士的家人将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前期检查费用79876.13元,以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张女士认为,她住院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张女士的胎儿宫内窘迫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延误了抢救时间,导致胎儿死亡。事发后,张女士多次要求封存病历,但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以各种理由拒绝封存,事发后两天才封存病历,这给了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足够的时间任意篡改病历。
张女士说,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是一家专科医院,对于分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情况都应该有预案,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母亲在分娩过程中无法了解风险,无法做出相应的判断。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在篡改的病历中把责任归咎于自己,这是很荒谬的,她一直在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进行常规的孕期检查,医院应该很清楚她的情况。
张女士称,她的胎儿不容易怀上,是经过多方努力的供卵借卵做试管代怀,事故发生时胎儿已经39周,随时都有可能分娩,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完全可以根据各种意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由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胎儿在腹中因宫内窘迫而死亡。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称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张女士及其儿子的治疗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张女士儿子死亡的次要原因。张女士对该意见没有异议,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该意见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但认为责任比例太高。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辩称:生育行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怀孕(供卵代怀做供卵试管)阶段、正常产检阶段、分娩阶段。本案为侵权纠纷,经司法鉴定,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即侵权行为,发生在分娩阶段。妇儿医院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张女士的分娩无法达成的事实。张女士怀孕和分娩阶段的目的已经完成,与妇幼保健院的侵权行为没有关系。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赔偿要求与侵权行为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女士的供卵做试管自怀费用和产检费用是由她自己怀孕和产检造成的,与妇幼保健院的侵权行为无关,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应承担法律责任。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的鉴定意见指出,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张女士及其儿子的治疗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原告儿子死亡的次要原因。因此,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应当对张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为30%赠卵代怀三代试管费用!。
张女士主张前期供卵代生自怀的费用为79876.13元,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此有异议。上述费用是张女士为实现生育目的而实际支出的费用,而该目的因事故而无法实现,应视为张女士因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对该部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赔偿张女士供卵做借卵试管机构费用23963元(79876.13元×30%),以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张女士和青岛妇女儿童医院均不服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女士要求青岛妇女儿童医院全额赔偿供卵做借卵试管自怀费用279,876.13元及其他额外费用。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辩称,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前期供卵试管助孕和产检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胎儿自身发育成长导致脐带绕腹三周并有静脉血栓形成,是导致最终死亡的原因。由于该费用是胎儿的直接损失,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关于不承担费用的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青岛妇女儿童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中31,950元(79,876.13元×40%)用于前期供卵自怀三代试管。
编辑本段 董楠。